索引号 | gxqdzbgs/2019-0000031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临高管办发 | 发布日期 | 2018-05-23 |
成文日期 | 2018-05-23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临高管办发〔2018〕52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高新区2018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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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高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临沂高新区管委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临沂高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确保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新区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库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污染事故、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管委会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农村工作办公室。 2.2区防指组织机构 由指挥、副指挥、成员单位和办事机构组成。区防指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分管负责人任副指挥。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科技发展局、经贸局(商务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农村工作办公室、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政局、文化体育旅游局、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交通分局、消防大队部门负责同志、各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3区防指职责 (1)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定全区防汛抗旱地方性法规、政策性规章、制度、文件等,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具体部署。 (2)组织制订实施区内主要河流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全区防汛抗旱预案和调水方案,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和水资源调度工作; (3)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组织指挥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工作,做好洪水管理工作。 (4)督促检查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 (5)组织调配全区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区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区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4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重要防汛抗旱物资的运输工作;协调筹备及监督检查各项防汛物资的供应;灾情调查损失统计,组织引导灾区人民积极开展灾后生产自救;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组织部:负责监督管理参加防汛抗旱抢险的国家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宣传部:负责防汛抗旱抢险的宣传报道,统一对外发布雨情、汛情和旱情。 科技发展局: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规划及建设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协调重大防洪工程及水毁工程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上报工作。 经贸发展局(商务局):统筹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组织通信网络运营企业维护各类防汛通信设施,监督各通信网络运营商制定防汛抗旱通信应急预案并落实好各项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防汛抗旱抢险信息畅通,指挥顺畅。 社会发展局:负责城区八社区的防汛抗旱应急工作。 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筹集落实防汛抗旱抢险经费并监督使用;灾后协调保险理赔工作。 建设局:负责建成区通道的排水设施汛期排水安全、抢险、抢修;指导城区防汛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组织城区规划区防汛排涝以及抢险工作;负责城市防洪安全和城市排涝,参与指导城镇居民区山洪灾害防治工作,协助水电部门做好堤岸的保护工作,帮助灾区灾后清淤和水毁修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在抗洪抢险及抗旱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表彰奖励。 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和险情信息。密切监视天气变化情况,及时为区防指提供气象信息;检测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制定内河各类防洪预案;组织内河抗洪抢险及防洪工程的维修和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负责组织洪涝灾情的调查工作;负责防洪抗旱 教育局:加强对大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应对自然灾害的安全教育,提高学校师生的自我防护能力;督导各级教育部门、大中小学校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加强校舍安全排查和维护,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抢救伤员,加强饮用水、食品的卫生检查,防止瘟疫,确保群众及参加防汛抗旱救灾人员和灾区人民的身体健康。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担食品、药品、工商、质检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监管企业各项防汛责任制的落实、抢险料物准备和防汛抢险队伍的组建工作。 民政局:组织、协调水旱灾害的灾后救助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文化体育旅游局:组织编制全区旅游系统的安全度汛方案,制定各景区及重要景点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团和旅游者各种救援。 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防汛安全,做好房屋、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台风工作,组织城市规划区应急供水工程实施。 公安分局:负责现场封闭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时侦破破坏防洪工程和通信设施及盗窃防汛物资的案件。 国土分局:负责协调重大防洪工程建设、蓄滞洪区、灾后重建等永久和临时性占地的审批上报工作;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 环保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监督检查山洪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山洪灾害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组织对重大山洪灾害防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管委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 交通分局:负责组织防汛抗旱抢险道路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 消防大队:根据洪水情况,负责抗洪抢险、营救群众、物资转移等重大任务。 成员单位成立十二个职能组,具体分工及职责如下: 物资供应组:科技发展局、经贸局(商务局)、农村工作办公室。 职责:负责防汛抗洪所需物料的准备、调配及供应。 组织组:消防大队、公安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责:负责三线队伍的组织落实、抢险训练及组织工作。 城市防汛组: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社会发展局。 职责:负责安排、督促、检查、落实高新区驻地城区的安全度汛工作。 工业防汛组:经贸发展局(商务局)、安监局。 职责: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落实工矿企业的防汛工作。 生活供应组:民政局、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职责:负责防汛抢险队伍、灾民特殊情况的组织供应。 医疗卫生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责:负责汛期抢险队伍、灾民的医疗和汛期防疫的组织安排。 交通运输组:交通分局、交警大队。 职责:负责防汛抢险车辆的落实道路勘测、临战应急情况下的运输组织。 通讯联络组:文化体育旅游局、宣传部。 职责:负责防汛信息提供,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电力供应组:经贸局(商务局) 职责:负责协调防汛电力调配、供应关键部门电力。 灾后生产生活组: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 职责:负责灾后生产的恢复,灾后生活的安排。 汛期险工险段检查组: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农村工作办公室。 职责:负责重点险工险段检查督促,抢险措施落实。 综合调度参谋组:农村工作办公室、建设局。 职责:负责防汛信息的综合调度当好领导参谋。 各镇街成立相应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作为区防指的分支机构。 2.5区防办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总、省防总、市防指、淮河防指、区防指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党工委、管委会的指示; (2)承办区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 (3)负责组织区内主要河道、水库防洪抗旱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审批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 (4)组织实施有关防台风方案;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 (6)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 (7)提出全区防汛抗旱参考意见,供管委会和区防指决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汛抗旱重大事故和表彰先进。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区防办及时同上级气象、水文部门联系,掌握天气降雨及洪水预报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 3.1.2工程信息 当各类河道、水库的堤防和闸坝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及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及提供抢险物资、抢险队伍支持。 3.1.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洪涝灾情发生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主管部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要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区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洪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3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旱情监测情况和城乡供水情况。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河道及水库洪水预警 (1)当主要河道、水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区防指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区防指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2)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预报,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转移财产。 3.2.2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农工、国土等部门应密切联系,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预警。 (2)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农工、国土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群众转移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强巡逻。每个镇街、村居和有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3台风与风暴潮灾害预警 (1)区防指根据中央气象台、省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未来趋势预报,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密切关注,及时从市防指及有关部门获取相关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方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3)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建设、交通、农工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水库、河道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组织人员撤离。 3.2.4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5供水危机预警 因干旱引起的大范围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2I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燕子河、南涑河等主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漫溢;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2)镇街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镇街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5)镇街发生特大干旱或数镇街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4.2.2I级响应行动 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有关区领导、区防指成员、区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提请区党工委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管委会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区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区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需要随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工具,发布汛(旱)情,报导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财政部门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区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交警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辖区内燕子河、南涑河等主要河道同时发生决口漫溢等重大险情; 2、镇街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镇街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3、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4、镇街发生严重干旱或数镇街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4.3.2Ⅱ级响应行动 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党工委、管委会、市防指。区防指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管委会研究部署。区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财政部门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指导医疗救护,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穿越乡镇的数条主要河流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主要河道的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2)镇街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3)辖区内小(一)型水库垮坝; (4)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5)镇街发生中度干旱。 4.4.2Ⅲ级响应行动 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农工、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管委会、区防指指挥、分管负责人,并报市防指。区防办在12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财政部门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当区域河道水量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且发生重大险情;镇街发生大暴雨; (2)镇街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重要塘坝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5)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6)镇街发生轻度干旱。 4.5.2Ⅳ级响应行动 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管委会、区防指指挥、副指挥,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河库洪水 (1)当河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申请动用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库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用分洪河道,采取超标准洪水应急处理措施,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6.2渍涝灾害 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6.3山洪灾害 (1)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国土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当地政府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镇街或村居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2)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3)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军分区、武警支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组织农工、国土、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6.4风暴潮灾害 (1)发布台风警报 河库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镇街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成熟的农作物等应组织抢收抢护。电视、广播、报纸等部门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御部署。 (2)发布台风紧急警报 a.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 b.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库洪水调度运行;落实应急处理措施;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c.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d.台风将登陆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当地政府组织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及时转移,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高空作业设施防护工作;建设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做好城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e.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单位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f.区消防大队应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卫生医疗部门应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公安部门要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4.6.5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立即报告区防指和市防指。 (2)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6干旱灾害 区防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水价、应急调水、应急送水及人工增雨作业等。 d.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2)严重干旱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 d.督促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3)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7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客水及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7.4凡经区级或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区防指接到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管委会、市防办,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前线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及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 4.9.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辖区内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主要河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主要由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等实施。 4.9.3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应各司其职,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出现水旱灾害后,镇街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出现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1信息发布 4.11.1需要由区以上发布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1.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应急结束 4.12.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2.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2.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镇街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区的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5.1救灾 5.1.1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5.1.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疗防疫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5.1.3当地政府应组织环保等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5.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3水毁工程修复 5.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5.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广播电视、水文以及防汛专用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5.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6 附则 6.1名词术语定义 6.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数据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6.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数据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6.1.3防御洪水方案:管委会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流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6.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6.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指导建立的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6.1.6主要河道:指我区的南涑河、燕子河、老龙沟、余粮沟。 6.1.7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6.1.8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6.1.9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6.1.10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6.1.11洪涝灾: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6.1.12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6.1.13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6.1.14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6.1.15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6.1.16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6.1.17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6.1.18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l%—60%。 6.1.19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6.1.20城区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区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区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区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区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区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6.1.21城区轻度干旱,因旱城区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6.1.22城区中度干旱:因旱城区供水量低于正常用水量的l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6.1.23城区重度干旱:因旱城区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6.1.24城区极度干旱:因旱城区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6.1.25紧急防汛期: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当河道、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潮、大范围强降水来临时,管委会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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