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qdzbgs/2018-0000064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临高管办发 | 发布日期 | 2018-08-01 |
成文日期 | 2018-08-01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临高管办发〔2018〕82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
|
各镇街、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等文件精神,对照环保部、农业部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高新区对原“三区”划定方案进行了科学修订。现将修订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予以印发,请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长效监管机制,保护环境、改善水质、净化空气,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对全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划定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区”划定需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修改初审并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三区”划定方案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开展工作。 三、划定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畜牧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及定义 (一)畜禽 包括猪、牛、羊、鸡、鸭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本区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市级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三)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五、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各镇街、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深水井周边500米范围内。 2、重要河流 重要河流主要为南涑河、燕子河、老龙沟、余粮沟河道堤外200米范围内。 3、工业园区 电子信息产业园区、新能源产业园区、先进装备制造园区、新材料产业园区、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工业物流产业园区、科技商务区以及新增规划工业园区建设用地范围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高新区建成区、镇街驻地、学校、医院(包括镇级卫生院)外延200米范围内。 5、主要交通干线 国省道、高速公路以及铁路两侧外延200米以内区域。 6、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包括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的国家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以及按照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7、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内的区域。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二)限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各镇街、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深水井周边500-1000米范围内。 2、重要河流 重要河流主要为南涑河、燕子河、老龙沟、余粮沟河道堤外200-500米范围内。 3、工业园区 电子信息产业园区、新能源产业园区、先进装备制造园区、新材料产业园区、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工业物流产业园区、科技商务区以及新增规划工业园区建设用地范围周边200-500米范围内。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高新区建成区、镇街驻地、学校、医院(包括镇级卫生院)外延200-500米范围内。 5、农村社区、村庄 农村社区、村庄等居民居住区及外延500米范围内。 6、主要交通干线 国省道、高速公路以及铁路两侧外延200-500米范围内。 (三)禁养区、限养区之外的区域,原则上可作为适养区。 六、相关要求 (一)“三区”划定范围内畜禽养殖管理要求 1、禁养区:在禁养区内禁止新建一切畜禽养殖项目,对已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限期拆迁或关闭。 2、限养区:在限养区内禁止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区)。对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3、适养区:在适养区内新建的畜禽养殖场要求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与养殖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实现粪污处理的减量化、无害化。如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建设不合格者,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畜禽养殖场(区)建设标准 1、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区)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距离动物屠宰场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区)500米以上;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同一畜禽养殖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2、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500头<生猪出栏量(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5000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需登录环保部门网站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获得备案手续;年出栏生猪小于500头的(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和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3、畜禽养殖场设计达到下列标准的(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兔存栏300只以上,其他畜禽参照执行),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信息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三)畜禽养殖场(区)整治要求 1、对所划定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查处关闭,并要求限期搬迁或拆除。 2、严格控制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规模,禁止新建或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督促现有畜禽养殖场进行粪污处理设施的改造提升。 3、新建、改建或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上报乡镇、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按照要求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