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qdzbgs/2020-0000168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临高管发 | 发布日期 | 2020-10-24 |
成文日期 | 2020-10-24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临高管发〔2020〕33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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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各部门(单位): 为鼓励企业规划建设多层厂房,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厂房建设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临政发〔2013〕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规划区以外新建的工业项目和商贸物流类项目,被列为省重点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免收(不含供热、供气、供水等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企业在厂区建设的职工公寓楼不予减免。 二、对城市规划区以外新建的工业项目和商贸物流类项目,被列为市重点项目的,在新厂区建设的厂房、仓库及生产性附属设施、办公楼、研发中心,建设一层的按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全额征收;建设二层的按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30%征收(不含供热、供气、供水等管网建设配套部分);建设三层及以上的免收(不含供热、供气、供水等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企业在厂区建设的职工公寓楼不予减免。 三、对城市规划区以外与高新区管委会正式签订投资协议的其他一般类工业和商贸物流类项目,在新厂区建设的厂房、仓库及生产性附属设施、办公楼、研发中心,建设一层的按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全额征收;建设二层的按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50%征收(不含供热、供气、供水等管网建设配套部分);建设三层及以上的免收(不含供热、供气、供水等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企业在厂区建设的职工公寓楼不予减免。 四、对城市规划区以外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五、对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4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020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4日。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0月24日 |
附件【临高管发〔2020〕33号 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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