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qdzbgs/2020-0000003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临高管发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成文日期 | 2020-02-14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临高管发【2020】2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临沂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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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2月11日 临沂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进一步划定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长效监管机制,保护环境、改善水质、净化空气,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对全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科学划定。禁养区划定后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修改初审并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所划定的禁养区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开展工作。 三、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及定义 (一)畜禽 包括猪、牛、羊、鸡、鸭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本区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标准规模为: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量500头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量100头及以上;肉牛(肉羊)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量100头及以上;肉鸡(肉鸭)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量4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量10000只及以上;兔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量3000只及以上;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折算。 (三)猪当量 根据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的技术指导意见,基于粪便氮养分排泄量折算,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四)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五、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高新区城市建成区(龙湖城区办事处(筹)); 2、马厂湖镇驻地; 3、罗西街道办事处驻地。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其他区域。 六、禁养区划定范围内畜禽养殖管理要求 在禁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对已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限期拆迁或关闭。 |
附件【临高管发〔2020〕2号 关于印发《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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