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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181019-150718-256 发布机构
公开目录 财政信息 发布日期 2014-12-05
成文日期 2014-12-05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关于规范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处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处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明确村级干部的经济责任,规范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高新区村居(社区)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规定和相关财经法规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本着审计从细从严、处理追究适当的原则,对查出的问题通过纠正规范、追究责任,最终达到明确干部经济责任,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和促进“四监管”工作的目的,发挥审计在加强村级干部监督管理和促进农村稳定方面的作用。

二、审计处理办法

(一)村级干部要提高遵纪守法意识,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侵占国家、集体资产;2、收入不记账;3、不合规支出;4、挤占挪用专款;5、公款私存;6、违规发放奖金福利;7、乱收费;8、村级资金代管不到位;9、不合规发票入账;10、不按“四议两公开”程序签订各类合同;11、其他违纪违规以及管理不规范行为。

对审计发现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镇街、社会发展局审计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严重违反审计程序,未认真落实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

2、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造成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

3、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导致审计认定的被审村级财务会计数据失实、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

4、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真实、不完整,发现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反映或避重就轻;

5、提出的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如实反映或记录严重失实。

对发现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辞退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镇街、社会发展局要高度重视村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对审计办公室提交的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不及时研究处理意见;

2、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避重就轻,对责任人员该处理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

3、对审计查出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不如实反映,有包庇、袒护等行为;

4、对镇街、社会发展局农经管理等部门因监管不力,造成村级财务管理混乱,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

对发现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视情况对党政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镇街、社会发展局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规范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处理工作,区纪工委、区组织部、区审计局将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区。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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