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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高新区物联网工程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党工委组织部   发布日期:2025-09-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精神,促进临沂高新区物联网工程技术等特色专业人才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向开发区下放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08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青岛等市开展开发区特色专业职称工作的批复》(鲁人社函〔202057号)和《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授权高新区组建特色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临人社字〔202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特色专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临沂高新区物联网工程技术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三条 物联网工程技术职称设置物联网云计算工程、物联网智能感知组网工程、物联网应用工程等专业。

物联网云计算工程专业包括:物联网云平台架构规划设计、安装部署、维护管理、升级云平台、云平台故障分析处理、云平台集成、自动化部署实施、技术支持以及物联网云平台应用相关知识普及等技术岗位。

物联网智能感知组网工程专业包括:物联网各类型智能传感器、嵌入式产品开发、产品测试与设计、项目实施、安装、调试与技术运维、物联网通讯、智能终端(硬件)设计开发、产品选型、方案设计、应用开发相关知识普及等技术岗位

物联网应用工程专业包括:物联网智能应用行业(涵盖智能家居、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物流、智慧农业、智慧能源、智慧医疗、工业物联网、车联网、智慧生态等)应用架构设计、产品开发测试、方案设计、项目工程实施、安装、调试、集成应用运维以及物联网智能应用相关知识普及等技术岗位    

以上专业设置可根据科技发展和工程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物联网工程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五条 申报物联网工程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职称的,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应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相关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的,应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相关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专科、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四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六条 申报技术员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充分意识到物联网的重要性;

(三)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七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并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指导和培训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申报工程师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一定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

2.能在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才指导下,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具有承担较复杂工程技术项目、新产品应用的工作能力;

3.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一定的基础;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1项以上市级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或课题,负责本专业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2项以上本专业可行性研究、架构设计、开发规划、施工与调试、测试等工作。

3.作为主要人员,参与撰写1项以上市级以上本行业或专业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1项市级区域或2项区级区域或相当规模的本专业技术方案的设计、项目论证或评估工作。

5.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本专业相关科技项目或参加1项本专业相关重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一定的创新性。

6.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完成1项有难度的本专业项目的标准化、可靠性、产业化推广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单位取得的经济效益总额不少于50万。

7.提出与本专业相关的科技建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促进作用。

8.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物联网领域的单位内部研究报告1篇及以上,要求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并经评议,具有一定实用价值。

9.参与完成的本专业相关项目有1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相当奖励)。

10.参与本专业市级及以上有关规程、技术规范等的编写工作。

11.参与完成物联网领域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及以上。

12.作为第一、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物联网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及以上。

13.参与完成1项及以上市级物联网领域相关的研究课题,并结项。

第九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具备较为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 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

3.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主持并完成本专业科研课题、大型工程技术项目、中型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研发)项目的能力;

4.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能力,以及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一定的创见。

(二)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1项省级以上本专业科研项目或课题。

2.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1项市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或5项大中型物联网云平台、物联网智能感知组网、物联网应用项目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 项较大物联网云平台、物联网智能感知组网、物联网应用项目的架构设计、规划分析或负责其中的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4.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有较大难度的物联网云计算工程、物联网智能感知组网工程、物联网应用工程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制造、施工与调试、测试等工作,至少有1项通过同行专家的鉴定(评价),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

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的本专业相关项目有1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相当奖励)。

6.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1项市级以上本专业相关科技项目,或完成1项本专业相关重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较大的创新性。

7.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2项具有一定原创性技术的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技术标准,或2项具有一定原创性技术的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制定,并获批准、公布,用于生产实践。

8.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2项有较大难度的物联网云计算工程、物联网智能感知组网工程、物联网应用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可靠性、产业化推广,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总额不少于200万;或所完成项目形成2 件以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并实现产业化。

9.提出2项以上本专业相关的科技建议,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10.作为主要发明人(前3位)取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

11.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物联网工程领域的单位内部研究报告2篇及以上,要求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并经2名正高级工程师评议,具有一定实用价值。

12.作为第一、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物联网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物联网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2篇及以上。

13.作为主要作者编写并发表物联网专业著作或译著5万字及以上。

14.主持或参与完成2项及以上市级物联网领域研究课题,并结项。

(三)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除满足本条第(一)、(二)款外,还应在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学术、技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2.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较高水平的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3.独立或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具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本专业相关技术研究报告 3 篇以上。

4.在学术会议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较高水平的交流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5.完成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本人撰写不少于1 万字)。

第十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1.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排名前7)完成2项以上国家级技术攻关项目或研究项目;或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排名前5)完成3项以上省级技术攻关项目或研究项目;或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3项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排名前 3)完成4 项以上市级技术攻关项目或研究项目。

2.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效益。

3.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排名前3)完成4 项以上省级以上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类研究项目,且成果经转化形成了重要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

4.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 2N+1N 为参编单位数量)参与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 1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参与本专业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工作 2项以上,且该标准在相应行业范围内得到正式发布实施。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1 项以上重大或2 项以上大型物联网云计算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重大或4项以上大型物联网智能感知组网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 3 项以上重大或6项以上物联网应用工程项目。

6.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或市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相当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7.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或评价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或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较显著的效益;或在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第一发明人)。

(三)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本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除满足本条(一)、(二)款外,还应在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学术、技术专著1部(独著),文字量达5万字以上。

2.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学术、技术专著1 部(合著或合译)及在省级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3.在国家级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4.在国家级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以及获得有较大价值的发明专利1项(第一发明人)。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物联网工程技术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允许破格申报相应高级职称:

1.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四条所列基本条件,且满足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2.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3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2年度考核为优秀。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其中获得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或获得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联合推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二的也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类技术创新奖励;或作为完成人,获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同等次其他科技奖励)。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4.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5.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作为完成人,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或同等次其他科技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同等次其他科技奖励)。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PCT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3.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2部以上。

5.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国际或国家标准及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6.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师资格及以下的,不适用破格申报。

第六章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越级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且近8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可以直接申报本专业中级职称。

第十六条 业绩贡献突出的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不受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1.获得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以上称号的人才,或是获得沂蒙首席技师等以上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2.任物联网高新技术工程或建设项目公司或机构的部门负责人以上(或相当)职务,或任大型以上项目的总工程师职务,或任大型以上设计项目的分项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以上(或相当)职务。申报人在上述不同职务的任职时间累计应在4年以上,且其中至少有 1个职务的连续任职时间在2年以上。

3.所在公司、机构或项目建有市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各类平台载体不少于2个。

4.作为大型项目的直接主持人或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全面负责人,所主持的大型项目投产后或所负责的大中型企业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连续二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500万以上)或实现利税在200万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100万以上);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全面负责人或技术管理负责人,以其所在企业的技术创新或盈利模式创新,带动省内同行业和相关行业的发展,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所在企业及直接带动的企业,连续二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以上或实现利税在130万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获得工程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本专业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可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016号)规定申报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 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 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公开并定期出版发行的刊物,期刊不含增刊、专刊、临刊、电子期刊等。

(三)出版书籍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CIP数据核字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四)主持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

(五)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六)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参考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临沂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