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shsyfzj/2022-0000371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民政工作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相关职责 | 发布日期 | 2023-06-07 |
|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
|
|
|
(一)贯彻执行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区民政、卫生健康、医保、退役军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审核申报革命烈士;审核有关人员伤残等级。 (三)拟订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双拥工作;负责全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区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四)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全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六)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区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全区公墓管理;承办全区经营性公墓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管理国家、省、市和区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八)组织拟订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承担拟订全区卫生、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担继承和推动发展中医药文化;健全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推动中医药适宜技术在全区的应用等。 (十)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制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报告和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一)承担监督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标准,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承担负责传染病防治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十二)指导基层卫生、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十三)落实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规范、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十四)组织推进全区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 (十五)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六)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承担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八)监督管理全区医疗保险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制定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实;承担协调推进全区医疗保障工作。 (十九)负责医保基金管理、收入支出、会计核算与稽核内控,以及医保编码、目录对应管理、信息化建设、数据运行维护、精算统计分析、异地就医和定点协议管理等服务工作;负责职工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与核算工作;指导镇街医保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十一)制定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组织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二)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 (二十三)承办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