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gxqrlzyhshbz/20260911-00001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9-11 |
|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认定工伤决定书(受送达人:山东拓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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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拓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受理了翟艳玲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6年9月2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鲁371341认定工伤(2026)152号),因通过现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决定如下: 2024年6月22日16时,山东拓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拓土建筑工地调度群”安排王广勤到雅特蓝项目工地3#生产车间项目工作时不慎被架管绊倒,后腿被架管卡住,从二层平层摔下,造成其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临沂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脑挫伤双侧额颞;2、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双侧额颞、大脑镰及小脑幕;3、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枕骨骨折 ;5、鼻骨骨折;6、创伤性气胸左侧;7、创伤性湿肺左侧;8、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左侧;9、头皮挫伤;10、营养风险;11、跟骨骨折;12、胫骨平台骨折;13、半月板损伤;14、膝关节多处韧带损伤;15、关节积液左膝。王广勤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双月园路249号科技创业园B座307室 联系电话:0539-7118082;7118051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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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7审批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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