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zhxzzfj/2026-00021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7-01 |
|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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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卓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125家市场主体(名单见附件): 经查,本案125家市场主体(下称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因上述当事人通过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执法文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单位于2026年5月26日在临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 (http://www.lyctp.gov.cn/info/1645/67485.htm)公告送达《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告期30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本单位认为,本案125家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单位于2026年6月26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上述当事人通过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执法文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单位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30日,公示期满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惠瑞民、唐剑、赵西强 联系地址:临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803室 联系电话:0539-7118309 特此公告。 附件:1.吊销企业名单(125家)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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