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mswj/2025-0000045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05-01 |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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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4月24日对外公布,我国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与此前实施的2022年版清单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事项数量由117项缩减到106项。 降低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一批全国性措施直接删除。《清单(2025年版)》删除了8条全国性准入限制。如公章刻制业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业务改为基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检测认证制度,相关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相应取消。 一批全国性措施部分放开。《清单(2025年版)》部分放开了8条全国性措施。涉及试办新型电信业务、电视剧制作、药品批发和零售单位筹建、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林木种子进口、发票印制等领域。这些相关领域保持了必要的市场准入管理,但准入环节更加精简。 同时,删除了17条地方性措施。涉及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森林资源损失鉴定、车辆租赁服务等,取消了相应的地方性许可措施,实施全国统一的准入方式,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制改革综合司副司长表示,清单之外,各类经营主体,无论是国资还是民资,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微企业,都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得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置准入障碍。 在推进“宽准入”的同时,《清单(2025年版)》坚决守住“管得住”的底线。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将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生产批发零售等新业态新领域纳入负面清单,对部分社会民生等领域管理措施进行了完善调整。 从2018年我国首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出台到现在,共经历四次修订,清单事项数量由2018年的151项压减至目前的106项,压减比例约30%。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即日起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3月12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4月16日 |
附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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