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spfwj/2025-0000026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12-23 |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撤销高新区晒谷场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等52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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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晒谷场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等52户食品小作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撤销高新区晒谷场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等52户食品小作坊登记。具体明细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撤销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名单(52户) 2、撤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2
关于撤销高新区晒谷场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1号
高新区晒谷场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1月18 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20),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临沂高新区蒙特王食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2号
临沂高新区蒙特王食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9 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817),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陆行粮食加工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3号
高新区陆行粮食加工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6 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826),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石小满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4号
高新区石小满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4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837),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迪音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5号
高新区迪音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846),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新哥炒鸡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6号
高新区新哥炒鸡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9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888),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香香文炒货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7号
高新区香香文炒货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9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890),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临沂高新区润科食品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8号
临沂高新区润科食品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1月23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30),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临沂高新区迎翔食品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9号
临沂高新区迎翔食品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1月25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36),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超好柒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10号
高新区超好柒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1月25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34),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苏彤糕点经营铺(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11号
高新区苏彤糕点经营铺(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1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829),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春山食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12号
高新区春山食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6日 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881),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葫桃食研食品坊(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13号
高新区葫桃食研食品坊(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1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868),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精心辣椒酱坊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14号
高新区精心辣椒酱坊 : 你(单位)于2024年9月26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3100731),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忘味粮食加工坊(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15号
高新区忘味粮食加工坊(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1月31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43),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倩倩炒货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16号
高新区倩倩炒货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3月20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82),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万大厨食品坊(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17号
高新区万大厨食品坊(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6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879),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顾里有茶茶叶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18号
高新区顾里有茶茶叶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1月5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896),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邦邦集糕点烘焙店 (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19号
高新区邦邦集糕点烘焙店 (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1月10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05),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临沂高新区权氏特色炒鸡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20号
临沂高新区权氏特色炒鸡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6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882),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晟非食品商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21号
高新区晟非食品商行 : 你(单位)于2023年9月20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762),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常尝福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22号
高新区常尝福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6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878),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临沂高新区文辛食品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23号
临沂高新区文辛食品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6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884),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海鹏蔬菜粮油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24号
高新区海鹏蔬菜粮油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1月16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17),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辉成杰肉制品铺(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25号
高新区辉成杰肉制品铺(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1月19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29),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宇开石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26号
高新区宇开石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3月6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71),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岳广坊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27号
高新区岳广坊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3月6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70),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观兰健康食品坊(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28号
高新区观兰健康食品坊(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1月10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04),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可敏糕点铺(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29号
高新区可敏糕点铺(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6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827),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卫安干果炒货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30号
高新区卫安干果炒货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1月16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16),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文栋杰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31号
高新区文栋杰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2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780),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福上福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32号
高新区福上福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2月20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53),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临沂高新区正味源食品经营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33号
临沂高新区正味源食品经营部 : 你(单位)于2023年9月20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764),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祥卫面食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34号
高新区祥卫面食店 : 你(单位)于2023年2月7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310),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临沂高新区纯香食用油加工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35号
临沂高新区纯香食用油加工店 : 你(单位)于2023年9月20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763),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刘记肠久烤肠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36号
高新区刘记肠久烤肠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1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869),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卤达丰食品坊(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37号
高新区卤达丰食品坊(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6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880),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临沂高新区正燊食品营销商行(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38号
临沂高新区正燊食品营销商行(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9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889),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临沂高新区致兴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39号
临沂高新区致兴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1月18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21),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临沂高新区鑫庆食品经营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40号
临沂高新区鑫庆食品经营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1月19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26),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临沂高新区崔记食品加工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41号
临沂高新区崔记食品加工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1月19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28),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临沂高新区年年香食品加工坊(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42号
临沂高新区年年香食品加工坊(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1月30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40),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临沂高新区凤鑫食品经营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43号
临沂高新区凤鑫食品经营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1月31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44),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临沂高新区爱尚调味品销售商行(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44号
临沂高新区爱尚调味品销售商行(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2月4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48),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临沂高新区阔季粮油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45号
临沂高新区阔季粮油店 : 你(单位)于2024年4月10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99),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临沂高新区荣青日用品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46号
临沂高新区荣青日用品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6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883),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成磊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47号
高新区成磊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1月10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06),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申汇塞糕点经营铺(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48号
高新区申汇塞糕点经营铺(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7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885),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甜小白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49号
高新区甜小白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1月4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895),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临沂高新区东生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50号
临沂高新区东生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1月25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35),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贝西手作美食工作室(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51号
高新区贝西手作美食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4年2月23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955),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撤销高新区茉莉的烘焙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书 临高审服食撤字〔2024〕第52号
高新区茉莉的烘焙店(个体工商户) :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4日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小作坊Z137100835),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你(单位)不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载明的地址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加工必须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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