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spfwj/2024-0000122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07-05 |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收回委托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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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委托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收回委托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函》(办公厅便函〔2024〕188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6月20日起,终止与各受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收回以下17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权限: (一)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二)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 (三)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四)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年审。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处罚。 (七)对民间融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处罚。 (八)对交易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处罚。 (九)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或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行为的处罚。 (十)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处罚。 (十一)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行为的处罚。 (十二)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未按规定提取相应准备金;自有资金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十三)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等行为的处罚。 (十四)对融资担保公司不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十五)对典当行违规进行资金借贷和资产比例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 (十六)对典当行当金利率和典当月综合费率违规行为的处罚。 (十七)对典当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行为的处罚。 二、事项收回之前,已受理事项由受委托单位依法办结。 特此公告。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2024年7月5日 |
附件【附件:收回委托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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