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gxnyncj/2022-0000054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2-10-01 |
|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关于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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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杜绝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省森防指《关于进入2022-2023年度森林防火期的通知》(鲁森防发〔2022〕3号)等相关规定,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现就防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地堰、烧垃圾、焚烧农作物及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三)吸烟、烤火、野炊、乱丢火种; (四)上坟烧香、烧纸、上灯等祭祀用火; (五)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六)携带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 (七)私设电网、使用枪械猎捕野生动物; (八)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九)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森林管理经营者的管理。 三、在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严禁痴、呆、傻等智障人员和中小学生进入林区,其监护人、学生家长和教师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 四、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勘察、施工、祭祀、庙会等活动。要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照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六、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有权机关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区管委会或公安、消防救援、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报警电话:110、119、7109076、7109357)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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