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shsyfzj/2021-0000015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民政工作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
| 成文日期 | 2021-02-02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沂高新区医疗保障政策宣传系列材料[之四]:医疗救助政策全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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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政策全知道 1、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哪些? 答:医疗救助对象需具有高新区常住户口,主要包括:(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孤儿、困境儿童;(2)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患重大疾病,可经个人授权、机构委托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总收入,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重病患者。(4)苯丙酮尿酸症患者: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具有临沂市户籍,在苯丙酮尿酸症定点救助医疗机构凭处方购买特殊治疗食品的患者。(5)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医疗救助方式主要包括哪些? 答:医疗救助方式主要包括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救助、门诊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等方式。 3、哪些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 答: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单位和社会捐赠后的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费用进行救助。 4、医疗救助标准包括哪些? 答:(一)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脱贫享受政策贫困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持证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金额给予全额代缴。 (二)住院救助标准: 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1万元。 (1)特困供养人员在市内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比例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100%,在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比例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70%。 (2)脱贫享受政策贫困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低保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比例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70%。 (3)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起付线为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万元,医疗救助比例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3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救助标准为1万元。 (三)门诊救助标准:对参保的重点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同甲类门诊慢性病病种),到具备诊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给予门诊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重点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门诊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年度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1万元。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患有重特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救助,扣除单位和社会捐赠后,对救助对象个人剩余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再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个自然年度,特困人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重特大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脱贫享受政策贫困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剩余单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其中1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救助,1-3万元(含)按30%的比例救助,3-5万元(含)按40%的比例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累计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1万元。 (五)重特大疾病再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五重保障”制度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 (六)苯丙酮尿酸症患者医疗救助。苯丙酮尿酸症患者在定点医疗救助医院(市内为市妇幼保健院)购买所需的特殊治疗食品费用纳入医疗救助,对18周岁及以下患者的医疗救助比例按不低于75%、年度最高限额1.5万元进行救助;18岁及以上患者的医疗救助比例按70%、年度最高限额1.2万元进行救助。 5、医疗救助程序包括哪些? 答:(一)重点救助对象到区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由政府给予医疗救助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只需缴纳个人自负费用即可。 重点救助对象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符合医疗救助规定的,治疗结束后提供结算单、银行卡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卫生院医保服务站进行医疗救助补报。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按照个人申请、镇街审核公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的程序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2)《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纸质); (3)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纸质); (4)户口簿(复印件1份,纸质); (5)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1份,纸质); (6)银行卡账号(复印件1份,纸质。); (7)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8)城乡医疗救助民主评议表。 对符合医疗救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应当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为现行医保政策,如上级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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