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shsyfzj/2020-0000078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民政工作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
| 成文日期 | 2020-06-20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关于做好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及就医购药人员参保信息核实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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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及就医购药人员参保信息 核实的通知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为进一步推进医保电子凭证的推广使用,不断推进医保服务的便民、高效、便捷、准确,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现就做好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及就医购药人员参保信息核实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广普及医保电子凭证使用。截至目前,我区医保电子凭证已覆盖全部定点药店及75%以上的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各医药机构要在报销服务中,大力推荐群众使用医保电子凭证进行扫码结算,对未激活电子凭证的参保人员,要现场指导其激活,并告知其使用方法。 二、做好医保电子凭证的宣传工作。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在醒目位置摆放医保电子凭证桌牌,并张贴医保电子凭证宣传海报等宣传材料,有公众号的机构,要充分利用公众号进行宣传。 三、切实做好就诊及购药人员医保身份核实。各医疗机构要对就诊人员的身份进行精确核对,要通过核实医保电子凭证或医保卡信息,确保就诊人员与参保信息相一致。对未办理医保卡同时未开通医保电子凭证的参保居民,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要查验就诊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确保就诊人员与参保信息一致,对医疗机构由于未认真核实就诊人员身份及参保信息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损失的,将按有关医保法律规定及医保协议进行追回及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定点协议并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单位请安排专人将上述工作开展情况的图片影像资料于每月25号前报社发局医保办电子邮箱。局医保办将对上述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的日常督导检查,对未落实或开展不力的单位,将不定期进行通报。 邮箱地址:lygxqsfj@163.com 电话:7958056 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2020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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