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hsyfzj/2020-0000006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民政工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0-01-28 |
成文日期 | 2020-01-28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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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机构,各镇街医保经办部门,局机关有关科室: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省、市及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就疫情防治工作作出了部署安排。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要求,现就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要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医疗保障措施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充分发挥医保工作职能,全力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和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二、足额保障医保费用。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保障定点医院医保费用支付到位,做好医保基金提前预付、应急支付和足额支付工作。对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患者救治费用不纳入医保总额控制指标。 三、畅通医保绿色通道。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患者实行先救治后付费,开通住院、转诊转院绿色通道,取消转诊转院手续,及时提供联网结算,保障患者及时救治。对异地就医患者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四、治疗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全部纳入医保支付;对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取消支付限制,保障患者治疗需求。 各镇街、各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或特殊问题,请及时联系局医疗保障科。 联系电话:7958056 7109212 2020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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