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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fj/2019-0000121 发布机构 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发布日期 2019-11-22
成文日期 2019-11-22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环(高开)查字〔2019〕3号 查封决定书
临环(高开)查字〔2019〕3号 查封决定书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临环(高开)查字〔2019〕3号

李海:

厂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马跃卫浴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0MA3CPFC90X

地址:临沂市高新区罗西街道东石埠村

2019年11月2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对你经营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马跃卫浴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喷漆工序正在实施喷漆工作,未落实《关于发布高新区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2019年11月19日)。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厂区2间喷漆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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