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hengfawei/2019-0000025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政法委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9-08-19 |
成文日期 | 2019-08-19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置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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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维护我区社会治安稳定和政治安定,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准确、有效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场所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进行越级上访、缠访闹访,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严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通过合法途径信访,拒不依照法定程序逐级提出信访诉求,越级走访的;到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信访接待场所之外信访的;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信访诉求已经解决或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经合法释明后继续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的。 (二)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政法机关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执意到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非访,故意扰乱单位秩序或社会秩序,给相关机关施加压力的。 (三)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以信访或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国家机关工作场所滞留、滋事,或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国家机关工作场所的;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附近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的。 (五)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及附近一定区域聚集、围堵、冲击、占据办公场所,故意打砸、损坏公私财物的;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道路和人员密集地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其他企图引起公众关注的形式表达诉求行为的;或实施跳河、跳楼、攀爬物体、故意裸露身体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违反规定组织或煽动组织规模性群体访的。 (七)在信访过程中侵犯国家工作人员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或者明知患有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的。 (八)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行上访活动的;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散布谣言,编造虚假信息,制造社会影响的。 (九)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围堵、拦截公务车辆,或者故意堵塞、阻断交通的;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的;或者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的。 (十)以写恐吓信、发送侮辱、恐吓信息等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或者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十一)对依法履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恐吓、诋毁等行为,或者以电话、短信、微信、博客等网络媒体平台对国家工作人员诋毁、骚扰,或者以偷拍、窃听、散布隐私等为要挟,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国家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十二)阻碍或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拦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十三)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制作、发布、传播有关信访事项虚假信息、不实言论、企图制造负面舆论,煽动他人的;或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虚假信息的。 (十四)信访人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中央和国家领导人驻地、外国驻华使领馆区,驻京国际组织、驻京外国组织、驻京境外媒体所在地,以及重大节日、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北京或省会城市及其他重要地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或以此为要挟,向有关政府部门施加压力的。 (十五)其他违反信访法律、法规程序的;或其他在信访过程中或借信访名义实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行为人经教育能够端正认识,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信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经公安机关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对于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以及与境外勾联与其他利益诉求群体串联“抱团”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五、广大群众要增强法治观念,依 法、有序、理性表达诉求,自觉抵制各种扰乱信访秩序的不法行为,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共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本通告发布后,任何人不得以信访、维权的名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政法机关提醒:违法上访,触犯法律,失去自由,影响家人。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公民要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害己。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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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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