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项目内容 |
办事名称 |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保补贴 |
适用范围 |
高新区企业失业,并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即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从事灵活就业且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
办理机构 |
临沂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
办理地点 |
临沂高新区龙湖路和科技大道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6楼603室 |
咨询电话 |
0539-7958866 |
提交申请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对象 |
高新区企业失业,并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即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从事灵活就业且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
办理期限 |
以公告期限为准 |
法律效力 |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享受社保补贴。 |
权利和义务 |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办理进度情况及办理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申请人本人符合条件的义务 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条件 |
1高新区企业失业,并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即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 2.从事灵活就业且个人在区社保处缴纳社会保险费 3、无工商注册信息 |
申请文书 |
《临沂市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 |
申请所需材料 |
1.身份证、临商银行或社会保险卡、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2.《临沂高新区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表》; 3.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证》(包含复印件); 4.属于“零就业家庭”的,还需提供家庭户口簿、结婚证和家庭成员的 《就业创业登记证》、身份证(包含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本人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临沂高新区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表》,经材料审查,信息核查无误后,公示7天,财政拨付。 |
办事依据 |
①《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11月修订)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②《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