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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hxzzfj/2019-0000180 发布机构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发布日期 2019-07-20
成文日期 2019-07-20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为全面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厉打击随意倾倒、堆放、抛洒滴漏建筑垃圾等污染道路环境的违法行为,根据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监管方案》(临政办字〔2019〕65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施工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不得擅自组织项目开挖土方;

(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登记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运输;

(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取得《临沂市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登记证》;

(四)运输车辆严禁带泥上路、沿途倾倒、抛撒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及时间运输;

(五)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六)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2)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3)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4)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5)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范围的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任何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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