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bsc/2019-0000003 | 发布机构 | 龙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9-03-20 |
成文日期 | 2019-03-20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龙湖城区办事处党费收缴制度 |
龙湖城区办事处党费收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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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城区办事处党费收缴制度
1、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体现组织纪律的具体表现,每名党员必须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的要求、标准交纳党费。 2、办事处党工委必须按月收缴党费,并逐个支部开具党费收据,于当月25日前将下属党组织党费收缴完毕,并按季度将收缴明细和上交党费银行单据于次季度首月10日前上缴区组织部。 3、社区党支部必须每年初收集在职党员月薪资收入证明、离退休党员退休金凭证、无正式工作党员向党组织做出的书面承诺,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公企业主自觉主动申报的薪资收入基数计算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一年内不在变动,如有变动,从领取新的工资标准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党员本人工资收入增加时,要及时现党组织申报,具体说明增资的项目和金额。 4、党支部对党费收缴负有管理责任。收缴党员党费不开具专用收据、党支部上缴党费不提供明细、没有建立党费台账、没有按规定按月收缴的,对党支部通报批评,累计两次不按月收缴党费的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5、对长期不交纳党费、不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属于管理的,对支部书记、组织委员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咨询电话:0539—7118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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