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bfj/2019-0000015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9-03-06 |
成文日期 | 2019-03-06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环(高开)罚字〔2018〕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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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8〕63号 杨传普: 厂名:临沂高新区杨传普板材经营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0MA3NT3A89P 地址: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金奥路与双桥路交汇路南 身份证号码:371302********4618 2018年12月4日,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临沂高新区杨传普板材经营中心的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2万立方胶合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52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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