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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hfj/2018-0000034 发布机构 高新区规划分局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发布日期 2018-10-19
成文日期 2018-10-1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高新区规划分局优化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
高新区规划分局优化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

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项目落地实施,经研究,现对优化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和服务、提升规划审批效能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 实行“容缺受理”

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办理阶段,全面实行“容缺受理”机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但次要材料缺少或材料内容有欠缺的建设项目,予以先行受理审查,待材料齐全后及时进行审批、发证和归档。

对手续不全、政府投资的市政项目,在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后,可先行提交区建设项目审批会研究,待手续齐全后予以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 落实“并联审批”

待市政务服务大厅关于“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正式实施后,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异地建设费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之后,不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的前置条件。

三、简化审批程序

(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延期。由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初审,对能符合上位规划、专项规划、规划编研成果的,上报区分管领导同意规划条件延期后,按程序向国土部门回函,不再提报区建设项目审批会研究。经初审,上位规划、专项规划、规划编研成果发生较大变化,需上报区建设项目审批会议研究后,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等许可延期业务,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名称或项目名称变更。在提供相关变更材料后,对不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由相关业务科室审核、上报区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公示期满后,按程序办理,不再提报区建设项目审批会研究。

(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划拨用地的,业务科室接件后,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对符合规划要求的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按程序办理,不再提报区建设项目审批会研究。对于出让用地的,业务科室接件后,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按审批程序办理,不再提报区建设项目审批会研究。

(四)总平、单体联合审查。建设单位在取得国土部门国有土地相关文件后,提报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可与单体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技术规整、同步审查,一并提报区建设项目审批会研究。经研究通过的项目分期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体量及方案效果符合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业务科室审核、上报区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公示期满后,按审批程序办理,不再提报区建设项目审批会研究。重要城市节点、需单独提出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除外。

(五)临时工程项目审批。对于小区内部或非沿河沿路地段,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且不超过2层,不使用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的临时工程,由规划分局审核并上报区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公示期满后,按审批程序办理,不再提报区建设项目审批会研究。

(六)工业项目申办规划许可。工业项目申请规划方案审查和申办工程规划许可,无需经过技术规整程序,按程序研究后审批。危险品、化学用品等专业性强的工业企业除外。对分期出让用地的工业项目,整体规划方案已经区建设项目审批会研究同意的,申请用地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时,由业务科室牵头、分局会审,上报区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按审批程序办理,不再提报区建设项目审批会研究。

(七)符合规划要求、经规划审批的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审批。符合总规、控规及环保、发改要求,申请用地规划条件的,或用地面积不超过1公顷、申请规划许可的,由业务科室牵头,分局会审,上报区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公示期满后,按审批程序办理,不再提报区建设项目审批会研究。

                                                                         高新区规划分局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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