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bfj/2018-0000049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8-08-17 |
成文日期 | 2018-08-17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山东乾鑫电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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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乾鑫电子有限公司 年彩涂5亿只电子产品(磁环)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山东乾鑫电子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报的《山东乾鑫电子有限公司年彩涂5亿只电子产品(磁环)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月湖路282号(租赁中瑞电子C3车间)。该项目为新建,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项目主要从事彩涂磁环生产加工。 在落实报告书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调漆、喷漆以及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设置密闭喷漆房,喷漆废气先经“水帘式漆雾净化装置+过滤棉吸附”处理与烘干废气一起通过两级喷淋塔+低温等离子设备+光氧设备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外排确废气漆雾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标准要求,漆雾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标准要求;二甲苯、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8)表2中标准要求。 2.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确保外排无组织粉尘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二甲苯、VOCs厂界浓度满足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8)表3中标准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设计雨水管网、废水管网,排水系统应按“清污分流”原则进行设计。 项目生产废水为水帘含漆废水及喷淋塔含漆废水,排入沉淀池添加漆雾凝聚剂进行两级沉淀后进入暂存池中循环使用,定期补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得外排。 1.通过选用低噪音设备,并相应采取减震、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按照报告书中提出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理;漆渣、废光氧灯管、废光触媒棉、废过滤棉等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代为处置,不得随意处置,平时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做好暂存工作。 (五)报告书确定生产车间卫生防护距离确定为100m, 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你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住区等敏感性建筑。 (六)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将事故风险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三、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 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其他 (一)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了重大变动,应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应于3个月内向我局提交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提申请的,视为不需要调试或整改的情形。 (二)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由高新区龙湖城区办事处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你公司自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送高新区龙湖城区办事处,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18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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