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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32845905/yykxc/2018-0000004 发布机构 临沂应用科学城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发布日期 2018-04-28
成文日期 2018-04-2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一封信
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一封信

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每年11日至630日,企业应报送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受到行政处罚、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出资、股权变更、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信息(以下简称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也应向社会公示。为帮助广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按时、顺利完成2017年度报告,依法报送公示即时信息,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应当年报的对象

201712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1811日至630

三、报告公示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8、企业参保险种、参保人数和单位缴费基数、实际缴费金额、累计欠缴金额社保信息;

9、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计信息。

其中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5、联系方式信息;

6、社保信息;

7、统计信息;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四、年度报告流程

(一)报送方式

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www.sd.gsxt.gov.cn),或者通过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lyaic.gov.cn)首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链接登陆后,进入“企业信息填报”报送并公示。

2、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选择以纸质方式报送的,可在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或直接到所在地市场监管所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填写后报送至所在地市场监管所。

(二)网上报送公示年报操作流程

1、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点击“企业信息填报”,通过【工商联络员登录】方式登录并报送公示年报。未进行工商联络员注册备案的企业,可通过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变更登记时进行联络员注册备案,也可以直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企业联络员注册】方式进行注册备案,注册成功后方可进行登录。联络员发生变更后可以通过【企业联络员变更】进行变更,变更后企业可使用新联络员进行登录。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可以继续使用【农专、个体用户登录】方式进行录。未注册用户应先注册,已注册用户如忘记密码,可先点击“忘记密码”,输入相关信息后重设密码。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通过工商联络员登录方式登录。

各类市场主体发现报送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记录将同时公示。

五、未按时报送公示的法律后果

1、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企业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1日至下一年度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按时报送年报是每个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或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我局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将在市场准入、银行贷款、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驰(著)名商标认定、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及时、真实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

临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为您报送公示企业信息提供服务和帮助,与您携手共建企业信用,为加快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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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电话: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 窗口 0539-7118123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马厂湖所 0539-8521315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罗西所 0539-8512315

 

 

临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日

 
附件【致企业的一封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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