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32845905/bgs/2018-0000009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7-11-27 |
成文日期 | 2017-11-27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督查落实工作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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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项交办 对纳入督查范围的事项,区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责任室要及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第一时间下发督查通知,并注意留存签收记录。 二、跟踪督查 督查通知下发后,要紧扣时间节点,深入一线,真督实查,不掩盖问题,不回避矛盾,督办不包办,尽职不越位。督查中发现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依法依规妥善协调;需要向领导报告的,及时撰写督查专报,客观反映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科学提出督查建议。注重跟踪问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事前提醒 台账确定的时间节点到达前5天,要及时下发《提醒通知》,提醒责任单位强化时间观念,加大工作力度,严格工作标准,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四、到期催办 到达台账确定的时间节点,凡责任单位未报告落实情况的,要在节点当天下发《催办通知》,并根据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延迟期限,要求责任单位限期完成。 五、通报批评 到达《催办通知》限定的期限,责任单位仍未完成任务,并且未及时说明原因的,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计入年度综合考评。 六、督查约谈 经上述督查程序,工作仍未落实或落实效果达不到要求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区督查落实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所督查事项分管负责人,责令责任单位在5个工作曰内将有关问题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方案、工作落实情况及督查约谈要求的其他事项,书面报区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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