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80424-174544-232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民政工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5-07-06 |
成文日期 | 2015-07-06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职业培训补贴 |
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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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贴范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四类人员),到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工种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目前,补贴标准为初级工400元/人,中级工500元/人,高级工600元/人,创业培训800元/人。 3、申报材料: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培训人员名单、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经当地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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