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80424-174543-221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民政工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5-07-06 |
成文日期 | 2015-07-06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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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条件: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2、补贴范围: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与补贴。以上补贴均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3、申请所需材料:企业社保补贴申报审批表、企业吸纳社保补贴花名册、社保补贴月度核算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 (二)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2、补贴标准: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给予一定的社保补贴(仅限于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补贴数额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3、申请所需材料:提供由本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档案托管协议书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等凭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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