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80424-174542-785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民政工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5-07-06 |
成文日期 | 2015-07-06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材料 |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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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条件: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正常经营1年以上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能力。 2、补贴标准:一次性创业补贴不低于1万元,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个岗位2000元。 3、申请所需材料: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名单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企业财务报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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