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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xqrlzyhshbz/2022-0000084 发布机构 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工作概况 发布日期 2022-12-13
成文日期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聊聊“年休假”那些事儿
聊聊“年休假”那些事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能休多少天?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年休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吗?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四、不休或少休年休假,工资怎么算?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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