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gxqrlzyhshbz/2022-0000081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工作概况 | 发布日期 | 2022-10-19 |
|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禁用童工,关爱未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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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童工的定义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的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二、使用童工有关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使用童工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1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按上述标准加一倍罚款。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别提醒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必须妥善保管。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临沂高新区违法使用童工问题举报及受理机构: 临沂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电话:7958509、7958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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