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anjianju/2021-0000056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概况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
| 成文日期 | 2021-09-17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致全区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一封信 |
致全区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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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全区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九十九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尊敬的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确保安全是我们每一家单位、每一名用户应尽的责任,更是我们必须始终恪守的安全底线,因燃气泄露造成爆燃或中毒事故而致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例时有发生,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有效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 尊敬的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为了您和您的家人以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觉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下步,相关部门将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凡应当安装而未安装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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