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 | 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是: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 工作概况 >> 正文
索引号 jjdd/2020-0000002 发布机构 高新区交警大队
公开目录 工作概况 发布日期 2020-04-20
成文日期 2020-04-20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如何在异地处理“电子眼”拍到的违法行为?
如何在异地处理“电子眼”拍到的违法行为?

Q: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活动半径越来越大,难免会出现在生活、工作居住地之外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被“电子眼”拍摄到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修改后,如何在异地处理“电子眼”拍到的违法行为?

A:随着车辆、人员的大流动,群众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为回应群众关切,《程序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除了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之外,还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将代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履行调查交通违法行为事实、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的权利、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程序规定》的实施,一方面,便利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可以在全国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打破了原来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的限制。


另一方面,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对交通违法行为罚款确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程序规定》明确,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处罚标准作出处罚决定,更加符合《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


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