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80424-174545-901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民政工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工作概况 | 发布日期 | 2017-09-07 |
成文日期 | 2017-09-07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通知 |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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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系统内将无法审核和拨付工伤待遇,因此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临沂高新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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