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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xqrlzyhshbz/2020-0000011 发布机构 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室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 2020-11-09
成文日期 2020-11-0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

    

项目内容

办事名称

工伤认定申请

适用范围

高新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

办理机构

工伤保险科

办理地点

高新区管委会3楼346室

咨询电话

0539-7118052

提交申请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办理对象

高新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

办理期限

单位申请的,应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之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发放证件或证明

工伤认定结论

法律效力

确认职工受伤是否为工伤

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认定办理进度情况和认定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认定机关调查取证等工作。

办理条件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申请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

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1份,纸质)。

4. 初次入院治疗的病例。

5.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原则应为身份证)。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同时提交工会介绍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核验原件,留1份复印件)。

6.工伤事故调查报告(用人单位提供,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可不提供该项)。

7. 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提供作为辅助证明,不提供不影响申请受理)。

8. 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职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领工伤认定有关文书的证明、用人单位委托其工作人员办理工伤认定有关文书的证明,如无需委托,可不予提供)。

9.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10.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11.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12.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14.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5.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办理程序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即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即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即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办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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