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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加收滞纳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12

  各企事业用人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加收滞纳金的通知如下:
        一、由临沂高新区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的企业职工及个人,凡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在催缴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的,在其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应参保企业中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企业招聘人员、临时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等,应尽快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同时应补缴其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依法缴纳滞纳金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滞纳金收取后不计入个人帐户,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五、任何人不得减免应缴滞纳金。
        临沂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