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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 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11

  各用人单位:
    现将《关于发布2007 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临政字〔2007〕143 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十月十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 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7 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精神,现发布2007 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根据国家、省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2006 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829 元为基数,确定2007 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1.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6%;
    2.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4%;
    3.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8%。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均纳入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
    二、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要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内增长工资。
    2.生产经营一般、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以低于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
    3.生产经营较困难、当年出现亏损的企业,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
    4.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政策。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行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
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 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 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或近年来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1)2005 年、2006 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2005 年、2006 年实现利润增长且盈利,预计2007 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
    (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三、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合理调节分配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制定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各类企业要在年度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 日内,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确定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合理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实施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企业在7 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实施方案执行情况,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二)搞好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指导企业工会以政府工资指导线为主要依据,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企业微观工资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在确保职工工资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职工和企业工会组织民主参与分配的积极性,以非公有制企业和改制企业为重点,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建立灵活多样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
    (三)各类企业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两低于”原则下,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总额,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可据实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四)加强对工资指导线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企业贯彻工资指导线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重点检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企业。企业未按规定将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按照《山东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临沂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 年9 月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