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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确认书限时办理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06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确认书限时办理的紧急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执行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海关总署近期发布了2007年第67号公告,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到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时限明确规定如下:
1、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限制乙类项目,按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35号公告要求,项目单位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现行规定持项目确认书或其他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2、2002年4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项目单位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持项目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请各准备在投资总额已以内进口自用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要求时限之前向市局申请审核并报省厅办理《国家鼓励类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