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的规定,现将临沂高新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2008年劳动保障年检通告如下:
一、年检对象: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各类办事机构。
二、年检内容:依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进行年度检查。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新招职工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原件和复印件;
3、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就业证原件;
4、技术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原件;
5、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6、2008年8、12月份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
7、2008年8、12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综合社会保险)凭证和职工个人明细表原件和复印件;
8、情况说明(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和提供资料情况、加盖公章)。
注:所有提供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查阅后退还用人单位。
三、年检时间:自通告之日起至2009年5月20日。
四、年检方式:用人单位将上述资料报送到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审核,加盖劳动保障年检专用章,后将劳动保障年检手册退还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或逾期不参加劳动保障年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临沂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