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低保标准
2014年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2700元。
1.农村低保办理条件
凡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均可申请低保。
三、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实行“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等环节和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子女已结婚成家的,应分立户口后再提出申请;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2、审核程序。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所有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组织由村(居)“两委”成员代表、驻村(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和联系服务群众机关干部组成的村评估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参评人员当场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并作详细的评议记录。
4、张榜公示。评议结束后,将评议结果在村(居)村务、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5、审核公示。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低保人员,在村(居)村务、政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6、入户复核。区民政局在审批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提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复核,利用低保信息核对平台,联合公安、财政、建设、人社、审计、市场监管、税务、交警等部门对所有低保对象的人均收入、住房、车辆、商业经营、离退休工资等全部进行信息核对。
7、复核公示。区民政局对通过审核的低保人员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8、审批。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批准,上报信息。
9、发放资金。根据有关政策及发放标准,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低保金。
在各村(居)设置长久低保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对象姓名、性别、致贫原因、家庭保障人口和保障金额等,随时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监督电话:0539-7118087,0539-7109155。
附件:
高新区2014年低保人员公示.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