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等规定,现将我区2014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和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查时间
缴费基数申报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日期为2015年4月2日至5月2日。
二、申报、审查内容
(一)缴费基数申报。我区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2014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确定和申报职工个人2015年度(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月缴费基数,所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确认或公示,原始资料用人单位负责保存备查。工资总额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口径。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书面审查。
三、年审、基数申报材料
书面审查的单位,到临沂高新区政府网下载《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内容含临沂高新区2015年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见附件)盖章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2014年6、12月份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记帐凭证原件、工资表。
缴费基数申报另需资料:1、反映单位2014年度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报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资料中的任意一项:(1)《审计报告》;(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反映工资总额的附表;(3)“应付工资”明细账或能反映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账册。
四、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当年度上限和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调整。对未按规定提供相关申报资料或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将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其职工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以2014年12月底参保人数作为应申报人数。对2015年1至6月进入单位的职工,可按本人实际月数的平均工资确定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如需对新增人员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可于6月份前往经办机构另行申请办理。用人单位对新增人员缴费基数不作调整的,经办机构将按其2015年6月的缴费基数确定2015年度的缴费基数。
(三)对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2015年7月经办机构将按该单位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当月缴费基数。对2015年7月1日后补办缴费基数申报手续的,自办理申报手续的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经办机构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社会保险稽核范围。
(四)尚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携《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通过书面审查资料,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并帮助其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用人单位按通知要求到区政务服务大厅29号窗口进行书面审查和缴费基数申报。
附件:
《临沂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doc
临沂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