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办理流程: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年龄时,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信用合作社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等,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办理。领取人员不上报相关手续不予以发放,也不予以补发。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年满55周岁可申请提前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