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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大病保险报销
   发布日期:2015-03-25

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

    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不分病种,自然年度内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起伏线达到1.2万元的均可进行报销。其中:1.2万元以下的不予补偿,1.2万元(包括)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报销50%,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报销60%,20万元以上的报销65%。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出院后即时报销。

非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居民在不具备即时结算功能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含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持有关材料(转诊证明复印件、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结算单原件、身份证、银行卡、社会保障卡等)到大病医疗承担的保险公司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