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范围包括: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及普通住院。
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或二代居民身份证,仅限未制发社保卡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办理相关就医手续。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核实参保身份后按政策规定实行出院即时结算,个人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
出院后发生的应当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非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居民在不具备即时结算功能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含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居民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应及时持有关资料(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参保身份确认单、转诊备案表、住院发票原件、诊断证明、意外伤害审批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复印件等)到镇、街道人社所(乡镇卫生院、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审核报销手续,最迟应于次年2月底以前上报,逾期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