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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临沂市2017年度高学历人才津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21

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现就申报2017年度新增及既往企事业单位高学历人才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新增人员

1、市属及以下企业引进的,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具有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人员。

2、市属及以下医院和科研院所引进的、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在职在编人员。

2、申报人员均应在引进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即2016年5月2日以前引进。

(二)既往人员

1、前期已纳入我市企事业单位高学历人才津贴发放范围(可参考我市2016年度高学历人才津贴发放人员名单);

2、自2012年度起领取我市企事业单位高学历人才津贴未满5年;

3、截至2017年7月仍在我市有关企业工作。

二、申报审核材料要求

(一)新增人员

1、《临沂市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表》(一式二份)(见附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获得境外学历、学位的,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定材料);

3、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在人社部门备案的五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申请人人事代理合同;

5、申请人参加工作以来在用人单位缴纳的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需临沂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

6、申请人在用人单位连续4个月的薪资发放证明;

7、获得国外硕士学位,并具有在国际知名企业、研究机构等单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相关工作证明。

以上材料除第1项外均需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二)既往人员

1、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在人社部门备案的五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申请人2016年6月以来在用人单位缴纳的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需临沂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

3、申请人在用人单位最近连续4个月的薪资发放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1、高新区内注册的企业,向高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高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统一征求纪检、检察、综治等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四、有关要求

1、按照临发〔2011〕25号和办字〔2012〕14号规定,五年内每人每月博士2000元、硕士1000元,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用人单位申报前应认真对照申报条件,落实好相应配套资金,向高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新增人员重新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

3、凡下列情况之一者,从当年开始取消或停发人才津贴:犯有严重错误,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其他情形应停发津贴的。

4、各企事业单位将有关申报材料务必于7月31日前送高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高新区管委会新华路39号321室)

 

联系人:张刘云   联系电话: 0539-7979750;0539-7979752

附件:

1、临沂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表(博士).doc

2、临沂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表(硕士).doc

3、临沂市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审核情况汇总表.xls

                                 临沂高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