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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部分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日期:2021-09-26

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其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经查,徐俊山10家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存在超过承诺期限未按规定投入车辆现象(见附件),我局依规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公示时间:2021926日至2021930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与临沂高新区商事登记窗口联系,电话:0539-7118123

特此公告。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