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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砂石等资源管理的通告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6-01

为切实加强全区砂石资源管理,促进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私挖滥采、盗采砂石资源及非法加工、储运、销售砂石等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砂石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砂石资源管理通告如下:

一、砂石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砂石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属性不因其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变更而发生改变。

二、统筹管控砂石资源。成立临沂高新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砂石办),授权砂石办对全区砂石资源实施统一管理。

三、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勘查、开采、侵占、加工、买卖和破坏砂石资源。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建设工程、工矿废弃地复垦、地质环境治理、矿山排险加固、土地整理等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批授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越界开采、超范围开采。对采挖的砂石,除满足项目自身需求外,剩余部分由区砂石办统一处置、拍卖,拍卖所得全部上缴国库。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对外转移和销售。

五、对占用集体用地、林地、厂矿企业等场地非法加工、囤积砂石的砂石场依法予以清理取缔,对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或无主砂石及加工设备依法予以没收、拍卖。

六、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为非法开采、加工和运输砂石行为提供便利和保护,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开采、加工和运输砂石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一经查证属实,将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所有涉及砂石资源管理的组织、企业和个人必须主动、积极配合工作。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区砂石办负责全区砂石开采管理的综合协调等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履行职责。各镇街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无合法审批手续的洗砂、砂石加工场所,统筹行政执法、公安、国土、环保、水利等职能部门予以清理取缔。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