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度临沂市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办发〔2018〕4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度我市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新增人员
择业期内(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毕业人员)到我市企业或自主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或“双一流”本科毕业生;
2、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在人社部门备案的3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办企业人员需具有企业法人证书(2017年8月31日前登记注册);
3、用人单位为申报人员在临沂市缴纳社会保险且满1年以上(即2017年8月31日以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二)既往人员
1、前期已纳入我市企事业单位高学历人才津贴发放范围(请参考我市2017年度高学历人才津贴发放人员名单);
2、截至2018年8月仍在原申报单位工作。
二、申报审核材料要求
(一)新增人员
(1)《临沂市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3)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护照),报到证,学历、学位证书(获得境外学历、学位的,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定材料);
(4)到我市企业工作人员需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在人社部门备案的3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办企业人员需提供企业法人证书;
(5)申请人在用人单位最近连续4个月的薪资发放证明;
以上材料除第1项外均需提供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既往人员
1、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在人社部门备案的五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申请人在用人单位最近连续4个月的薪资发放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申报程序
1、高新区用人单位对照申报条件向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并协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备案,并统一征求纪检、检察、综治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社局复核。
四、有关要求
1、新增人员按照临发〔2018〕12号规定,三年内给予符合条件的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双一流”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人才津贴,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50%。既往人员按照原发放标准(五年内给予符合条件博士、硕士毕业生每人每月2000元、1000元,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进行发放。用人单位申报前应认真对照申报条件,落实好相应配套资金,向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提出申请。
2、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新增人员条件重新申报。
3、凡下列情况之一者,从当年开始取消或停发人才津贴:犯有严重错误,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其他情形应停发津贴的。
4、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津贴的企业和当事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追缴违法违规所得。
5、请各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高学历人才津贴发放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本单位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做好相关材料的填报。
6、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时间为8月27日至9月11日,请各有关申报企事业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早准备,及时报送。请务于9月11日前报送高新区党工委组部327室,电子版一并报送lygxqrcb@126.com,邮件名称标注“XX单位市级申报”,逾期将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539-7979750,7979752.
地址:临沂市高新区新华路39号管委会327室
附件:1、临沂市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表(博士)
2、临沂市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表(硕士)
3、临沂市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表(“双一流本科”)
4、2018年度临沂市高学历人才(博士)津贴申报审核情况汇总表
5、2018年度临沂市高学历人才(硕士)津贴申报审核情况汇总表
6、2018年度临沂市高学历人才(“双一流”本科)津贴申报审核情况汇总表
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
2018年8月31日